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 B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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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一家公司預付了一年的服務費,但這家公司在半年後就宣告倒閉,法律上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對於那些『還沒用到』的預付款項,應該會做出什麼樣的處置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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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保險法第27條明文規定:「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選項 D 的敘述與前揭法條內容完全相符,明確指出當保險人遭遇破產情事致使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時,若要保人已交付屬於終止後之保險費,保險人依法負有返還之義務,故為正確敘述。
保險費返還與增減
💡 掌握保險契約變動時,保險費返還或減少之法定條件。
| 比較維度 | 違反告知義務 (保§64) | VS | 保險人破產 (保§27) |
|---|---|---|---|
| 契約效力 |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 | — | 宣告破產日契約終止 |
| 保費返還 | 無須返還 (保§25) | — | 應返還未到期保費 |
| 法律性質 | 制裁要保人不誠實 | — | 法定終止事由 |
💬違反誠信原則(告知義務)者不退費,非法歸責於要保人(破產)者應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