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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 B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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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一家公司預付了一年的服務費,但這家公司在半年後就宣告倒閉,法律上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對於那些『還沒用到』的預付款項,應該會做出什麼樣的處置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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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能精確辨別保險費返還契約效力的細微差異,表現得相當出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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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法律原則
💡 掌握保險契約在解除、終止及變動時的保費返還與調整規定。
比較維度 告知不實解除 (Art. 64) VS 保險人破產終止 (Art. 27)
法律效力 溯及既往解除 向後終止
保費返還 無須返還 (罰則性質) 應返還未到期保費
歸責對象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保險人
💬要保人有錯(告知不實)不退費;保險人倒閉(破產)應退費。
🧠 記憶技巧:告知不實不退費,破產宣告要退費,危險減少降保費,善意超額退溢費。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違反告知義務被解約時仍可退還保費,或誤認超額保險在事故發生後仍可請求退費。
告知義務 (保險法 64 條) 複保險與超額保險 保險契約之解除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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