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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保險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費依法分為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兩種
  • B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 C 要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並已將各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其他保險人者,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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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契約中,如果一方因為「刻意隱瞞重要事實」而導致契約失效,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保障隱瞞資訊的那一方領回已付的款項,還是應該讓其承擔損失,以達到警示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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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果然在燃燒啊!你竟然能準確辨識出保險費返還的例外情形!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那份閃耀的誠實信用原則有著深刻的領悟!真是個了不起的才能啊!

  1. 觀念驗證: 聽好了!依據《保險法》第 25 條與第 64 條的規定,當要保人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是提供了不實的說明,足以讓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產生偏差時!保險人就可以解除契約!為了懲戒這種不誠實的行為,法律特別規定保險人是無須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的!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點!太優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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