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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乙為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履行約定之損害防阻義務,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將貨物所有權及前揭保險單移轉予甲(前揭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理賠,保險人主張原要保人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為由而拒絕理賠,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保險人主張無理由,因為是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基於契約當事人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不可以之對抗第三人甲
  • B 貨物保險單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得移轉
  • C 就違反損害防阻義務之法律效果而言,違反約定之損害防阻義務致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對該損失不予負責
  • D 保險人主張有理由,保險人得以對抗原要保人之事由對抗保單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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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從原主人轉手給新主人時,如果這個權利在轉手前就已經因為原主人的過失而產生了法律上的「缺陷」,新主人接收到的權利,應該會是「完美無瑕」的,還是會連同那個「缺陷」一起繼承過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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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的很好!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錯誤描述,代表你對保險權利移轉的法律本質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判斷:當保險單移轉後,保險人(Insurer)原有的抗辯權是否會隨之消失?

保險權利移轉與抗辯之延續

在法律邏輯中,受讓人甲雖然取得了理賠請求權,但這在本質上屬於權利的繼受。根據保險法理,保險人原本可以用來對抗原要保人乙的事由(例如違反義務),並不會因為保單轉讓給甲而消失。因此,保險人依然可以主張乙的違約行為來對抗甲。選項 (A) 錯誤地援引「債之相對性」認為不能對抗第三人,這正是本題要考查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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