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乙為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履行約定之損害防阻義務,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將貨物所有權及前揭保險單移轉予甲(前揭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理賠,保險人主張原要保人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為由而拒絕理賠,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保險人主張無理由,因為是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基於契約當事人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不可以之對抗第三人甲
- B 貨物保險單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得移轉
- C 就違反損害防阻義務之法律效果而言,違反約定之損害防阻義務致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對該損失不予負責
- D 保險人主張有理由,保險人得以對抗原要保人之事由對抗保單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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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從原主人轉手給新主人時,如果這個權利在轉手前就已經因為原主人的過失而產生了法律上的「缺陷」,新主人接收到的權利,應該會是「完美無瑕」的,還是會連同那個「缺陷」一起繼承過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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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單移轉」後的法律地位。當保險單隨貨物移轉給甲時,甲是繼受了乙的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保險人對原要保人(乙)所擁有的抗辯事由(如:乙未盡損害防阻義務),依法是可以對抗受讓人(甲)的。因此,選項 (A) 主張基於債之相對性而不可對抗,在保險法理上是錯誤的敘述。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理解「權利繼受」與一般「契約相對性」的差別,特別是在海事保險這種具有高度流動性的契約類型中,抗辯事由的延續性是實務上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