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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記名的海上貨物保險單如何移轉?
  • A 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背書移轉
  • B 海上保險單雖是有價證券,但法定禁止移轉
  • C 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付移轉,不用背書
  • D 海上保險單是特殊之有價證券,其移轉方式,保險法授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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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當貨物還在海上航行時,如果所有權已經賣給了下一個買家,為了讓保險保障也能順利隨貨物轉移,你認為原持有人應該在保險單這份「法律憑證」上做什麼樣的書面動作,才能向保險公司正式證明:「我已經把領取賠款的權利移交給這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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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很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的是海上保險實務中保險單的權利移轉方式。 在國際貿易與海上保險中,貨物的所有權經常在運輸途中發生變動。當海上貨物保險單為記名時,為了確保權利的合法讓與及交易安全,必須由原本的權利人(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上進行背書,再將保單交付給受讓人。這樣才能讓新的持有人合法取得保險契約上的權利,無法像無記名證券那樣僅憑交付就完成移轉。 這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實務觀念題。它主要考驗我們對「記名證券」移轉法理的熟悉度。過去有些同學在作答時容易將保險法其他條文(如破產或優先受償權等規定)與之混淆;但只要緊扣「記名」這項特徵,聯想到必須透過「背書」來證明權利移轉的軌跡,就能輕鬆破解這類題型。你對這個核心觀念掌握得很扎實,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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