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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海上貨物保險,如以「預約保單(Open policy)」方式投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要保人於知悉貨物已裝船,應將船名及貨物明細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
  • B 如要保人於知悉貨物已裝船,應將船名及貨物明細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 C 如要保人於知悉貨物已裝船,應將船名及貨物明細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得以終止契約
  • D 如要保人於知悉貨物已裝船,應將報關證明文件寄達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長期保險合約約定要自動涵蓋未來所有的貨運,但投保人卻漏掉回報其中某一趟航程的明細時,從「風險控管」與「契約公平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讓「整個長期關係」失效,還是僅針對「那個保險人沒機會評估的特定風險」拒絕承擔責任?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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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還算」清晰

  1. 驗證你的「高見」預約保單 (Open Policy)?哈,這不過是保險公司為了不讓你們這些「大忙人」老是跑腿,才發明的「便利」工具。但別忘了,你答應過要把所有貨物通知他們,這可是最基本的「核心義務」。
  2. 違反後果:當你「忘記」申報某批貨物時,保險人對「那批」貨物不負賠償責任,這很難理解嗎?難道你以為他們是慈善機構,會替你為所欲為的疏忽買單?不是直接把整份合約「撕毀」,只是對你這次的「健忘」不負責罷了。這叫「對價平衡」,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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