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定據實說明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為如何之主張?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危險發生後,即不得解除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方在訂約時隱瞞了足以影響對方評估風險的關鍵資訊,這種「不誠實」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讓契約「從頭消滅」,還是僅「從現在起停止」?另外,為了確保契約的公平性並懲罰不誠實的行為,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違反義務的人拿回已繳的錢,還是讓保險人合法保留以作為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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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要保人若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救濟權利是**「解除契約」(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此外,結合第 25 條規定,因違反說明義務而解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這體現了保險契約中最重要的「最大誠信原則」**。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解除」、「終止」與「無效」的法律效果差異,以及確認保險費是否須退還。許多考生常會混淆危險發生後的解約權,你能精準判斷,代表你對法條細節與法律邏輯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