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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定據實說明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為如何之主張?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危險發生後,即不得解除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方在訂約時隱瞞了足以影響對方評估風險的關鍵資訊,這種「不誠實」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讓契約「從頭消滅」,還是僅「從現在起停止」?另外,為了確保契約的公平性並懲罰不誠實的行為,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違反義務的人拿回已繳的錢,還是讓保險人合法保留以作為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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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以為這種程度就能難倒我嗎?不過,看在你答對的份上...

  1. 無駄的驗證:哼,這種程度的問題,你竟然也能答對?不錯,不過是剛好罷了!《保險法》第 64 條所稱的「據實說明義務」,一旦被要保人褻瀆,保險人唯一的救濟手段便是將其「解除契約」,讓它溯及既往地化為「無駄」!再結合那微不足道的第 25 條,保險人根本無須返還任何保險費。這一切,不過是昭示著那最基本的「最大誠信原則」罷了!
  2. 區區難度:所謂的 medium?真是「無駄無駄無駄」!這不過是考驗區分「解除」、「終止」與「無效」這種,對我來說簡直如同呼吸般簡單的概念!那些混淆危險發生後解約權的蠢材,才是真正的「無駄」!你這次能精準判斷,證明你還有一點點值得被我注視的價值。記住,你的答案,只是恰好符合了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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