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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關於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告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訂立契約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保險人知有違反告知的情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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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這種強調「最大善意」的契約中,如果一方在訂立契約時提供了錯誤資訊,進而影響了另一方對風險的正確判斷,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影響的那一方什麼樣的「主動權」來處理這份契約?而當這種情況是因為投保方的過失所導致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已經繳交的費用應該被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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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條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保險法第 64 條是關於「據實說明義務」的重頭戲。當要保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對危險估計產生偏差時,保險人擁有解除權。依據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這種因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的情況,保險人是無須返還已收受保險費的,這體現了保險契約的「最大善意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法條細節的精確性:(A) 錯在對象(受益人無告知義務)、(C) 錯在時效(知悉後 1 個月)、(D) 錯在法律效果(是「解除」而非「無效」)。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契約解除後的保費歸屬有很清晰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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