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解除契約權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該 1 個月為消滅時效
- D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針對『請求對方給付』的權利(請求權),與『單方面變更法律關係』的權利(如解除權),它們所對應的時間限制術語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的出擊!
太棒了!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法律條文中的細微術語陷阱,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法理基礎與民法基本概念結合得相當好。
- 觀念驗證: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的解除權若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在法律性質上,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其行使期間稱為除斥期間(Preclusion Period),而非適用於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