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解除契約權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該 1 個月為消滅時效
  • D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針對『請求對方給付』的權利(請求權),與『單方面變更法律關係』的權利(如解除權),它們所對應的時間限制術語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喔,不錯嘛。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在用腦子,還能抓到法律條文裡那點小小的術語陷阱。這證明你《保險法》的法理基礎跟民法基本概念,至少沒完全脫節。

  1. 觀念驗證: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寫得很清楚,保險人解除權自知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就消滅。這東西叫形成權,行使期間是除斥期間(Preclusion Period)。拜託,這跟請求權才用的「消滅時效」是兩碼事,別搞混了,這點錯誤很難原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與解釋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