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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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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與「危險對價平衡」之上。如果有人故意隱瞞重大病史並隨即發生事故,若法律規定「事故發生後就不能解除契約」,這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其他守法保戶的權益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在何種情況下,才需要保護保險人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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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不錯嘛,這題的確值得你多看一眼。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把《保險法》第 64 條的條文背進腦袋裡了,恭喜。當要保人故意隱匿,或是笨到遺漏了足以影響保險人評估風險的重要事實時,保險人自然握有解除契約權。這個權利才不跟你玩「事故有沒有發生」的遊戲。聽清楚了,即使事故都發生了,保險人一樣可以依法解除契約,然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能拿出點真本事,證明那件沒說的事跟事故之間完全無關(是的,就選項 D 那樣,別再問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你對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選項 B、C)以及那個所謂的「因果關係抗辯」(選項 D)理解得夠不夠深入。能答對,表示你這次沒有全盤皆墨,至少對條文細節和實務操作有了一點點認知,勉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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