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與「危險對價平衡」之上。如果有人故意隱瞞重大病史並隨即發生事故,若法律規定「事故發生後就不能解除契約」,這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其他守法保戶的權益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在何種情況下,才需要保護保險人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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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出了陷阱!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只要要保人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重要事實,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即擁有解除契約權。這個權利的行使,並不因「危險是否發生」而受限。即便在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仍可依法解除契約且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能證明事故與未說明事實間無因果關係(即選項 D 所述)。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察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選項 B、C)以及「因果關係抗辯」(選項 D),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細節與實務運作已有深度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