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之義務,保險人在契約訂立後多久,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行使解除權?
  • A 一個月
  • B 兩個月
  • C 一年
  • D 二年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法律關係中,為了避免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情況,法律會設定一個「行使權利的最後期限」。請你思考:如果保險契約已經穩定執行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保險公司是否還能因為投保初期的疏漏而隨時翻舊帳解除契約?在權衡「保險誠實信用」與「契約長期安定」時,你認為這個合理的「法律保障緩衝期」通常會是以什麼時間跨度為單位來設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的解除權受到雙重時效限制,這在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法總則與保險契約論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