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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該一個月的法律性質為何?
  • A 取得時效
  • B 猶豫期間
  • C 除斥期間
  • D 消滅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有種權利只要『單方面宣告』就能改變契約關係(例如解除權),為了不讓這種不確定的狀態拖太久,法律會設定一個『不准中斷、時間一到權利就沒了』的嚴格期限。這種針對『權利本身存續期間』的專有名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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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中關於「時間限制」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總則保險法的法理連結非常紮實,是非常專業的表現!
  2. 觀念驗證:保險法第 64 條的「解除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只需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契約效力消滅)。為了讓法律關係儘快確定,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限即為除斥期間。其與「消滅時效」最大的不同在於,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且期間屆滿後權利直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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