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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保險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處「二年」係指:
  • A 消滅時效期間
  • B 除斥期間
  • C 有效期間
  • D 給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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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法條中的描述:當一個「權利」因為權利人長時間處於「靜止、不主張」的狀態,進而導致該權利在法律上的請求效力消失,這種「處罰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的時間制度,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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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的「二年」是指權利人若在可請求之時起,經過一段時間不行使,則該請求權會發生法律效力減損。這種為了維持法律秩序、避免證據滅失而設的制度,正是消滅時效。而「除斥期間」通常適用於形成權,且不生中斷問題,須注意兩者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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