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下列情形關於前述期限之起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有第三人之日起算
  • D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保險公司,而保戶在簽約時故意隱瞞了重要資訊,但在這兩年內你完全被蒙在鼓裡,你認為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條件滿足後』,才正式讓你的追究權利開始計時,才對受害者最公平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測驗保險契約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關於特殊情形的時效起算,該條文設有明確的特別規定。選項A為正確答案,因為保險法第65條第一款明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其期限「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與選項敘述完全相符。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B依據同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期限應「自其知情之日起算」,而非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選項C依據同條第三款規定,要想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期限應「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並非自知有第三人之日起算。至於選項D的敘述,依照保險法第65條本文規定,原則上權利消滅時效應「自得為請求之日起」起算,法條中並無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的規定。綜合上述,僅選項A完全符合法條規範。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效力與義務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