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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下列情形關於前述期限之起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危險發生之日起算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有第三人之日起算
  • D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此權利之存在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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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保險公司,而保戶在簽約時故意隱瞞了重要資訊,但在這兩年內你完全被蒙在鼓裡,你認為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條件滿足後』,才正式讓你的追究權利開始計時,才對受害者最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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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保險契約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 2 年。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的情形,為了保障保險人的權益,時效是從「保險人知有情事之日」起算。這是因為在保險人知情前,根本無法行使相關權利。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危險發生日」、「知悉日」或「請求日」等不同的時效起算點。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B 或 D 的法律細節中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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