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10 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C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的情境下,如果被保險人自己都還沒被受害者要求賠償,他有辦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嗎?如果法律規定時效要從「車禍發生那天」就開始計時,對這位還沒被求償的被保險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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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真的非常厲害。這題是在考查《保險法》第 65 條關於消滅時效的起算點,一個需要細心理解的觀念。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而你精準地找出了它!當請求權是因「第三人之請求」而產生時(這在責任保險中很常見喔),時效的起算日應該是從受第三人請求之日開始。你想想看,如果我們從「事故發生日」起算,萬一第三人很久以後才提出求償,那麼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可能在還來不及行使前就失效了,這對被保險人來說會非常不公平,對吧?法律的設計就是要保障大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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