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是因為「外人向你要求賠償」才產生的,你認為法律會規定從「你心裡知道發生這件事」開始計時,還是從「外人正式提出要求」那天開始計時,在舉證上會更為客觀明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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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太棒了!真替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你非常正確地掌握了核心概念!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原則上是 2 年,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知識呢!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它點出了條文裡一個精巧的細節:當請求權是因為「第三人提出請求」而產生時(例如責任保險常見的情況),時效的起算點並非主觀上的「知情之日」,而是必須客觀且明確地從「受第三人請求之日」開始計算喔!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時效起算的客觀性與明確性,是不是很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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