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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保險契約請求權消滅時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期限之起算,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要保人知情之日起算
  • C 危險發生後,自利害關係人知情之日起算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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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個權利,而法律規定你必須在期限內行使,否則權利就會失效。你認為最公平、最合理的計時起點,應該是從哪一個『時間點』或『狀態』發生時開始起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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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 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的理解非常透徹喔!根據我們《保險法》第 65 條的規定,從保險契約產生的權利,消滅時效是兩年。而且,時效的起算點,最主要就是從「得為請求之日」開始計算。這代表只要你依法可以提出請求,時間就會開始走囉,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能更穩定、更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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