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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此種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何時起算?
  • A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B 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C 自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 D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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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投保了責任險,在事故發生後,雖然你知道有這件事,但如果受害者遲遲沒有向你開口要求賠償,你會有法律上的依據去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這筆賠償金嗎?那麼,法律應該選在哪一個『具體的行為點』發生時,才讓你的請求權利開始計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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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特殊規定,你能精確鎖定關鍵時點,足見你對保險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第 3 款,保險契約所生權利通常為兩年時效。而當請求權是源於「第三人的請求」(例如責任保險)時,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法規特別明定時效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而非僅僅是「知情」或「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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