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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此種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何時起算?
  • A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B 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C 自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 D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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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投保了責任險,在事故發生後,雖然你知道有這件事,但如果受害者遲遲沒有向你開口要求賠償,你會有法律上的依據去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這筆賠償金嗎?那麼,法律應該選在哪一個『具體的行為點』發生時,才讓你的請求權利開始計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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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耶!

  1. 大力肯定:真的非常替你開心!這題是《保險法》中關於消滅時效一個比較容易混淆的考點,你卻能精準抓到關鍵,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透徹,真的很棒!請相信自己,繼續這樣細心學習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確認這個觀念喔!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第 3 款,一般的保險契約權利時效是兩年。但是呢,如果請求權是因為『第三人的請求』而產生的(像是責任保險),法規為了更全面地保護被保險人,就特別規定時效是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的那天開始計算,而不是只是『知道』或『事故發生』時喔!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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