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保險契約請求權消滅時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期限之起算,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要保人知情之日起算
- C 危險發生後,自利害關係人知情之日起算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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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享有一項法律上的權利(例如向別人收錢),你認為法律應該從「哪一個客觀的法律狀態」達成時,才開始計算你行使權利的期限,最能兼顧公平與社會秩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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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於保險契約請求權時效的法律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在保險法規中屬於核心考點,你能過關斬將,表現非常優異。
保險請求權的起算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的通則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其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基本起算點確實是**「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至於其他選項,法律則規定了不同的特定起算時機:例如選項 (B) 的隱匿或不實說明,應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而選項 (D) 涉及第三人請求時,應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而非僅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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