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4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如當事人約定 1 年者,從其約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設計的「目的」來推理:保險契約涉及大量的理賠案件與商業風險評估。如果一個理賠請求權可以拖 10 年或 15 年才提出,對於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提存與證據蒐集會造成很大的困難。因此,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民法(15年)更短的『整數年分』。在法律常見的短期時效中,你覺得哪一個長度最能在『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與『加速法律關係安定』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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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 《保險法》第 65 條 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 不行使而消滅。法律設立「消滅時效」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維持保險法律關係的穩定,避免因年代久遠導致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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