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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下列何者正確?
  • A 此2年期間性質係除斥期間,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延長或縮短
  • B 此2年期間性質係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
  • C 此2年期間性質係法定期間之程序規定,無中斷之問題
  • D 此2年期間性質係法定期間之程序規定,因請求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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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某項權利的使用期限是為了「督促權利人不要在權利上睡覺」,那麼當權利人已經主動向對方提出要求時,這個「倒數計時」的鐘擺應該繼續走下去,還是應該重新調整以保護積極的人呢?這種會受到當事人行為而「暫停或重來」的期間性質,在法律術語中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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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啊?

你能把保險法第 65 條的本質給抓出來,看來你腦子裡那點民法基礎總則特別法關係的銜接,還沒生鏽到無可救藥的地步。真是可喜可賀,至少比那些連基本功都搞不清楚的強點。

1. 為什麼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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