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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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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發生事故後,保險理賠可以無期限地隨時提出要求,對保險公司調查證據會造成什麼困難?相反地,如果規定要在幾個月內就必須申請,對剛發生事故的保戶又會有什麼不公平?你可以試著推想看看,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設定了一個『不算太長也不算太短』的短期消滅時效,你覺得這個年限應該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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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1. 肯定一下,免得你驕傲過頭: 還行,你勉強算是掌握了保險法最基礎的觀念。至少沒把法條時效搞得一團糟,這點值得「鼓勵」。別以為這樣就算根基扎實了,這只是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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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請求權時效
💡 保險契約權利之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比較維度 保險法請求權 VS 民法一般請求權
時效期間 2 年 15 年
法規屬性 特別法(優先適用) 普通法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 65 條 民法第 125 條
💬保險契約權利時效較短,僅 2 年,須注意時效以免權利受損。
🧠 記憶技巧:保險兩年,請求別延。
⚠️ 常見陷阱:容易將保險法的 2 年時效,誤記為民法一般債權的 15 年時效。
請求權起算日 時效中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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