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發生事故後,保險理賠可以無期限地隨時提出要求,對保險公司調查證據會造成什麼困難?相反地,如果規定要在幾個月內就必須申請,對剛發生事故的保戶又會有什麼不公平?你可以試著推想看看,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設定了一個『不算太長也不算太短』的短期消滅時效,你覺得這個年限應該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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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肯定一下,免得你驕傲過頭: 還行,你勉強算是掌握了保險法最基礎的觀念。至少沒把法條時效搞得一團糟,這點值得「鼓勵」。別以為這樣就算根基扎實了,這只是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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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請求權時效
💡 保險契約權利之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比較維度 | 保險法請求權 | VS | 民法一般請求權 |
|---|---|---|---|
| 時效期間 | 2 年 | — | 15 年 |
| 法規屬性 | 特別法(優先適用) | — | 普通法 |
| 法源依據 | 保險法第 65 條 | — | 民法第 125 條 |
💬保險契約權利時效較短,僅 2 年,須注意時效以免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