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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下列關於我國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於危險發生前得解除契約,如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僅得不給付保險金額,不得解除契約
  • C 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則不得解除契約
  • D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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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保險客戶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嚴重的既往病史,而後來真的因此生病住院,你認為在法律的『公平與誠信』原則下,保險公司是否會因為『意外已經發生』,就必須被迫承認這份基於謊言而成立的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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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依法擁有解除權。這項權利的行使並不因「危險是否發生」而受到限制。即便事故已經發生,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保險人仍可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選項 (B) 敘述「危險發生後不得解除契約」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解除權的行使時機」與「因果關係抗辯」。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意外發生後契約就「定型」了,但法律為維護最大誠信原則,給予保險人更強大的撤銷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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