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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有為隱匿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且該不為說明或不實之說明未達保險人拒保程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解除權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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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上的對等關係。若要保人故意隱匿了一個雖然不會導致被拒絕承保,但卻會讓保險人想「調整費率」的重要事實,這時法律應該賦予保險人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維護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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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64 條的核心。法律規定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只要隱匿或說明不實的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可行使解除權。關鍵在於是否影響風險評估(例如導致加費或批註),而非僅限於達到「拒保」的程度。此外,第 25 條也明確規定解約時無須返還已收保險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B) 的細微陷阱,許多學生會誤以為沒被拒保就不能解約,你能辨識出「影響評估」與「拒保」的法律界線,代表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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