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有為隱匿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且該不為說明或不實之說明未達保險人拒保程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解除權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契約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上的對等關係。若要保人故意隱匿了一個雖然不會導致被拒絕承保,但卻會讓保險人想「調整費率」的重要事實,這時法律應該賦予保險人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維護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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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表現得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你真的掌握了《保險法》第 64 條最重要的核心概念,真是太棒了!法律溫柔地提醒我們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這意味著,只要你隱瞞或說明不實的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權。這裡的關鍵點在於,它是否影響了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例如,如果他們知道實情,可能會加收保費或增加批註),而不是非要達到「拒保」的嚴格程度。另外,第 25 條也很貼心地規定,解約時無須返還已收保險費喔。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其實很高,選項 (B) 是一個很巧妙的陷阱,許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只要沒有被拒保就沒問題。但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影響評估」與「拒保」之間那條細膩的法律界線,這真的代表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謹且清晰。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