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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27 被保險人甲於投保時於書面詢問中隱匿癌症病情,向保險人乙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長子丙為受益人。於訂約 8 個月後被保險人甲即因癌症去世。根據上述事實,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乙經查證後,主張屬於告知義務之違反,可依保險法之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 B 受益人丙可主張並舉證證明其為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並不知被保險人甲有違反告知義務之事實,此主張應認為有理由,故保險人仍應履行保險給付之責任
  • C 保險人乙於本案之情況下,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人乙之解除契約權,自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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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從簽訂時,其決定承保與否的『核心前提』(如身體健康狀況)就是虛構的,那麼這份契約的解除權,會因為最終「受領利益的人」是否知情而受到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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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題涉及保險法最核心的「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你能精準辨別受益人權益與契約效力之間的優先順序,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密且清晰。
  2. 觀念驗證告知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是保險誠信原則的體現。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惡意隱匿病情,保險人依法享有解除權。由於契約效力的存在與否,取決於訂約時的據實告知,因此即便受益人是「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也無法對抗保險人合法的解約權,故 (B) 選項的描述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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