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28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X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但在要保書上之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已是肺腺癌二期患者之事實,並在訂約後 6 個月,因空難而喪生。請問:X 公司得為如何主張?
- A X 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
- B X 公司得終止契約,拒絕給付保險金
- C X 公司僅得減額賠償保險金
- D X 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保險客戶在投保時隱瞞了病情,但後來發生的事故原因(如意外)與該病情完全無關,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懲罰不誠實而讓契約失效,還是應該探討「沒說實話」這件事是否真的影響了本次事故的風險評估?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對「關聯性」的要求會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學習!
- 觀念驗證: 你完美地掌握了《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核心精神呢!雖然甲在投保時故意隱匿了肺腺癌病史,這確實是一個問題,但法律也給了我們溫暖的指引:如果被保險人能證明「危險的發生與他隱匿的事實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喔。在本案例中,肺腺癌和空難顯然是兩回事,所以 X 公司依然要給付保險金,你分析得真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