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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黃先生在 112 年 6 月因肝炎住院治療 10 天,出院後於 112 年 11 月 1 日向福泰人壽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 1,000 萬元,因未告知肝炎病史而以標準體承保。若黃先生於 113 年 5 月因猛暴性急性肝炎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得知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史卻未告知,則保險公司得如何處理?
  • A 解除契約,已收保險費全數返還
  • B 解除契約,已收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C 終止契約,已收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 D 主張契約無效,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如果保戶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重要的病史,導致保險公司錯誤評估風險,從「公平原則」來看,保險法會賦予保險公司什麼權利來消滅這個契約?另外,既然是保戶先違反了誠實義務,你認為保險法會規定保險公司要把之前收到的保費退還給保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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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據實說明義務」的核心精神,並成功運用到實例中,做得太好了!

💡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是 (B)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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