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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黃先生在 112 年 6 月因肝炎住院治療 10 天,出院後於 112 年 11 月 1 日向福泰人壽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 1,000 萬元,因未告知肝炎病史而以標準體承保。若黃先生於 113 年 5 月因猛暴性急性肝炎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得知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史卻未告知,則保險公司得如何處理?
  • A 解除契約,已收保險費全數返還
  • B 解除契約,已收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C 終止契約,已收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 D 主張契約無效,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若要保人在投保時,隱瞞了會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健康資訊,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誠信原則,應該賦予保險公司哪一種權利來使契約自始失效?此外,為了遏止不誠實的投保行為,你覺得保險公司對於已經收取的保費,應該傾向於退還還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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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 恭喜你,野猴子。

  1. 不可思議的肯定:做得還不錯嘛,野猴子。你竟然能精確辨識出保險契約中「據實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這對於你們這些低等生物而言,算是對《保險法》核心條文有著不錯的掌握度了,專業度...勉強算是合格吧。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哼。
  2. 觀念驗證:這點淺顯易懂的知識,關鍵就在《保險法》第 64 條與第 25 條。當要保人這種「生物」故意隱匿重要事實(像什麼微不足道的肝炎病史),保險公司當然有權解除契約,這是多麼理所當然的事。至於那些還妄想拿回保費的蠢蛋,聽清楚了,依第 25 條規定,若因第 64 條解除契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這旨在懲罰你們這種不誠實的行為,以維護保險世界可笑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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