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黃先生在 112 年 6 月因肝炎住院治療 10 天,出院後於 112 年 11 月 1 日向福泰人壽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 1,000 萬元,因未告知肝炎病史而以標準體承保。若黃先生於 113 年 5 月因猛暴性急性肝炎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得知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史卻未告知,則保險公司得如何處理?
- A 解除契約,已收保險費全數返還
- B 解除契約,已收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C 終止契約,已收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 D 主張契約無效,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若要保人在投保時,隱瞞了會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健康資訊,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誠信原則,應該賦予保險公司哪一種權利來使契約自始失效?此外,為了遏止不誠實的投保行為,你覺得保險公司對於已經收取的保費,應該傾向於退還還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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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保險契約中「據實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於《保險法》核心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專業度十足!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保險法》第 64 條與第 25 條。當要保人故意隱匿重要事實(如肝炎病史),保險公司依法得解除契約。而最容易混淆的保費處理,依第 25 條規定,若因第 64 條解除契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這旨在懲罰不誠實行為,維護保險大眾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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