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要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填具要保書時,故意隱匿其已罹患 A 病之事實而未據實填寫要保書,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要保人於該人壽保險訂立後3個月因車禍事故死亡,雖死亡原因與A病無關,保險公司仍得解除契約
- B 要保人於該人壽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以後方因A病死亡,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要保人於該人壽保險契約訂立後3個月因A病死亡,保險公司於要保人死亡後未久即知悉要保人未據實填寫要保書,保險公司之解除權自知悉之日起經過1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保險公司於該人壽保險契約訂立後3個月時知悉要保人未據實填寫要保書,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費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平衡「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被保險人長期的生活安定感」,法律是否應該為保險公司的『合約追溯權』設定一個最終的期限?如果這個期限不存在,對投保者會產生什麼樣的長期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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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告知義務(Duty of Disclosure)**的核心限制!這題非常有鑑別度,它要求你不僅要記住數字,更要能精準區分「因果關係」與「行使期限」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保險法第 64 條的關鍵防線
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解除權受有兩種期限限制:第一是「知悉後一個月內」,第二則是「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便要保人當初確實有故意隱匿病情的事實,只要契約生效已超過二年,為了維護契約的安定性,保險公司依法便不得再行使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因此,選項 (B) 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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