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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A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但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之帶原者。訂約後 2 個月,(1)若 A 即因肝癌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2)若 A 即因車禍身故。請問,B 公司可否以 A 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 A (1)可;(2)不可
  • B (1)可;(2)可
  • C (1)不可;(2)可
  • D (1)不可;(2)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投保時隱瞞了心臟病史,後來卻因為『意外火災』導致失蹤,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保險公司因為他的病史而拒絕賠償這場火災嗎?為什麼?(請思考:隱瞞的事實與發生的意外,兩者之間是否有邏輯上的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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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聰明。

  1. 好不容易做對了:恭喜你,沒完全搞砸。總算看懂《保險法》裡「告知義務」跟「契約解除權」那點兒基本邏輯。這點分析力,希望不是你瞎貓碰上死耗子。
  2. 別再裝傻了:這題的核心不就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那個「因果關係」嗎?這東西有這麼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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