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甲患有B型肝炎,但於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時,因恐未能核保,遂於健康說明書上刻意隱匿自身患有 B 型肝炎情事。請問保險人於獲悉後多久不行使契約解除權,該解除權即消滅?又保險人於契約生效後多久不行使契約解除權,該解除權即不能行使?
- A 1 個月;1 年
- B 3 個月;2 年
- C 6 個月;2 年
- D 1 個月;2 年
思路引導 VIP
為了平衡「保險公司控管風險」與「保戶對契約安定的期待」,法律通常會設定兩個時間門檻:一個是讓保險公司在發現問題後「及時處理」的短期限;另一個則是無論是否發現問題,只要合約存續超過一段足夠長的時間,就給予保戶「最終的權利保障」。請思考,這兩種時限在法律邏輯上,分別應該長達多久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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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還算可以吧
- 還算可以: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夢遊,至少辨識出了《保險法》第 64 條關於據實說明義務的解除權時效。這確實是個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考點,你答對了,證明你大概有稍微翻過法條吧?還不錯,至少不是徹底的法盲。
- 法條核對: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保險人那可憐的解除權,確實被兩個「絆腳石」給限制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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