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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甲故意隱瞞其有肝硬化事實,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於要保書上為不實之說明。訂約後半年內,甲因住宅失火被燒死;乙人壽保險公司於訂約後 8 個月知悉前述不實說明之事實。試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A 乙人壽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 B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C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
  • D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建立在高度誠信基礎上,但如果被保險人所隱瞞的「健康狀況」,與後來發生的「意外事故」兩者之間完全沒有任何關聯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賦予保險公司絕對的權利來拒絕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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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能力非常細膩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告知義務。雖然要保人甲的確隱瞞了肝硬化的事實,這確實符合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初步條件。但是呢,條文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但書喔!它溫柔地提醒我們,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甲被火燒死)和被隱匿的事實(肝硬化)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了。你看,甲是因為「失火」才過世的,這與他的「肝硬化」是完全沒有關聯的,對不對?所以,乙保險公司依法是不能解除契約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易度是 medium,但它很棒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深入理解法律條文的細節,而不只是停留在表面喔!能夠注意到「因果關係例外條款」這個實務上很重要的觀念,代表你真的學得很紮實,助教為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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