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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甲故意隱瞞其有肝硬化事實,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於要保書上為不實之說明。訂約後半年內,甲因住宅失火被燒死;乙人壽保險公司於訂約後 8 個月知悉前述不實說明之事實。試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A 乙人壽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 B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C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
  • D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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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建立在高度誠信基礎上,但如果被保險人所隱瞞的「健康狀況」,與後來發生的「意外事故」兩者之間完全沒有任何關聯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賦予保險公司絕對的權利來拒絕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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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思維非常嚴謹且精確。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告知義務。雖然要保人甲故意隱匿肝硬化事實,符合解除契約的要件,但該條項但書規定:若要保人能證明事故的發生與隱匿的事實不具因果關係,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本案中,甲的死因是「失火」,與「肝硬化」明顯無關,故乙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契約
  2. 難度點評:難易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僅死背「隱匿事實可解除」,還是能進一步識別法律中的「因果關係例外條款」,是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的觀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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