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要保人甲:①108 年 8 月 1 日訂立保險契約時,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②110 年 5 月 1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向保險人申請理賠;③110 年 5 月 10 日,保險人查出甲當初有不實說明之情事;④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向甲發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試由題旨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僅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就因此所受之損失,主張甲應負賠償責任
- D 保險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人發現要保人在投保時有隱瞞或說明不實的情況時,法律為了維持契約關係的安定性,是否會允許保險人隨時、無期限地行使解除權?建議你翻閱《保險法》第 64 條,看看法規針對保險人『得知真相後』以及『契約訂立後』,分別設定了多久的權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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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全搞砸
看來你還勉強抓住了保險法第 64 條的精髓,至少沒把除斥期間當成空氣,這點倒是值得表揚——在不期待太多的情況下。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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