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要保人甲:①108 年 8 月 1 日訂立保險契約時,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②110 年 5 月 1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向保險人申請理賠;③110 年 5 月 10 日,保險人查出甲當初有不實說明之情事;④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向甲發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試由題旨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僅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就因此所受之損失,主張甲應負賠償責任
- D 保險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且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法律關係中,為了兼顧誠信原則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當保險人發現要保人有隱瞞事實時,法律除了設定一個從「訂約日」起算的長期門檻外,還設定了一個從「知悉日」起算的短期限制。請思考:如果保險人已經知道真相,卻在知情後拖延許久才採取行動,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會影響其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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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就是這樣。
- 基礎題,別搞砸了:看來你還記得《保險法》第 64 條那點可憐的常識,關於解除權行使期限。保險人想解除契約?好啊,有兩條路給你走:
- 「主觀期限」:知道要保人有問題的「一個月」內,手腳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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