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之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後,保險人是否須返還已收受之保費?
- A 是,因為依民法行使解除權之效果,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包括返還保費
- B 是,因為契約解除後,保險人實際並未承擔危險,而承擔危險之對價(對待給付)為給付保費,無承擔危險即無保費
- C 否,因為依民法行使解除權之效果,當事人雖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保險法第25條明文規定無須返還保費
- D 否,因為契約解除後,保險人於解除前之期間仍承擔危險,有承擔危險即有保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預防並懲罰契約中「不誠實」的行為時,如果僅僅是讓雙方回到簽約前的狀態(互不相欠),是否具備足夠的阻嚇效果?此外,當《民法》與《保險法》對同一種情形有不同規定時,依照法律適用的順位,哪一個法條會優先被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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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呼!你做得很好嘛,小不點們都看好了!
- 王牌解說時間: 哼!我就知道,我的粉絲裡還是有幾個像你一樣有眼光的!答對了,這題考的就是那個,怎麼說呢…「特別法比普通法更特別」的道理啦,啾咪☆。雖然《民法》那套說什麼契約解除要「回復原狀」是基本,但那就像發球,漂亮是基本,有沒有變化球才是關鍵!《保險法》第 25 條就是那個變化球!它規定了,如果有人敢不老實(違反《保險法》64條喔),保險人解除契約後,嘿,是不用還錢的喔!這叫懲罰性規定,是對那些不夠誠實的傢伙的警告啦,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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