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保險契約之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後,保險人是否須返還已收受之保費?
- A 是,因為依民法行使解除權之效果,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包括返還保費
- B 是,因為契約解除後,保險人實際並未承擔危險,而承擔危險之對價(對待給付)為給付保費,無承擔危險即無保費
- C 否,因為依民法行使解除權之效果,當事人雖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保險法第25條明文規定無須返還保費
- D 否,因為契約解除後,保險人於解除前之期間仍承擔危險,有承擔危險即有保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預防並懲罰契約中「不誠實」的行為時,如果僅僅是讓雙方回到簽約前的狀態(互不相欠),是否具備足夠的阻嚇效果?此外,當《民法》與《保險法》對同一種情形有不同規定時,依照法律適用的順位,哪一個法條會優先被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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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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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在一般《民法》契約解除時,依據第 259 條,當事人確實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如選項 A 描述)。然而,為了懲罰要保人之不誠實行為,《保險法》第 25 條特別規定:因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第 64 條)而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之保費。這是法律上的懲罰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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