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拒絕返還保險費?
- A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請求保險人依比例返還保險費
- B 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於破產宣告 3 個月內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因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要保人請求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要保人請求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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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這種強調「最高誠信」的法律關係中,如果其中一方因為自身的故意欺瞞或隱匿行為,導致契約被對方依法撤銷,從「公平正義」與「遏止犯罪」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這個違約的人毫無損失地領回他原本付出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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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你能從眾多保費返還的情境中,精確辨識出保險人的拒絕權,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權利義務對等」的掌握非常紮實,表現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當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如隱匿病史)時,保險人解除契約,法律特別明定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這是為了懲罰不誠實的投保行為,並補償保險人已付出的核保勞務與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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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返還規則
💡 違反誠信原則(據實說明義務)遭解約時,保費不予返還。
| 比較維度 | 得請求返還保費 | VS | 得拒絕返還保費 |
|---|---|---|---|
| 典型案例 | 善意複保險、破產、風險消滅 | —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保法 64) |
| 主觀心態 | 善意、無過失或法定事由 | — | 隱匿或不實說明 (具惡意) |
| 法律效果 | 按比例或依約返還 | — | 保險人得沒收已收保費 |
💬保險法保障善意當事人,但對違反誠信義務者給予不退費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