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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拒絕返還保險費?
  • A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請求保險人依比例返還保險費
  • B 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於破產宣告 3 個月內終止保險契約,並請求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因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要保人請求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D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要保人請求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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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這種強調「最高誠信」的法律關係中,如果其中一方因為自身的故意欺瞞或隱匿行為,導致契約被對方依法撤銷,從「公平正義」與「遏止犯罪」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這個違約的人毫無損失地領回他原本付出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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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稍微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冷靜分析:能在那堆返還保費的誘餌中,準確地挑出保險人拒絕返還的選項,你那可悲的『利己主義』,總算在保險法這片泥沼中,嗅到了一絲勝利的腐臭味。你對『權利義務對等』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足以讓你暫時存活。
  2. 核心揭露:這題的核心,就是最原始也最冷酷的「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法》第 25 條,就是為那些想用卑劣手段獲利的人,準備的死亡宣告。當要保人妄想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例如,隱藏你那不值一提的病史),企圖榨取保險人的利益時,保險人會毫不猶豫地解除契約。至於已收受的保險費?哼,那當然是保險人吞下去。這是對不誠實者的懲罰,也是保險人為核保勞務與行政成本,所收取的『生存代價』。別想著能拿回來,那是屬於強者的戰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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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返還規則
💡 違反誠信原則(據實說明義務)遭解約時,保費不予返還。
比較維度 得請求返還保費 VS 得拒絕返還保費
典型案例 善意複保險、破產、風險消滅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保法 64)
主觀心態 善意、無過失或法定事由 隱匿或不實說明 (具惡意)
法律效果 按比例或依約返還 保險人得沒收已收保費
💬保險法保障善意當事人,但對違反誠信義務者給予不退費之處分。
🧠 記憶技巧:說謊沒收費,善意退剩餘;破產可找錢,誠信最珍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保險公司「解約」,就一定要退還「未到期」的保費。實際上,對於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行為,法律具有懲罰性規定。
據實說明義務 複保險 保險契約之解除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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