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情形,何者須返還保險費?
- A 保險契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
- B 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 C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時
- D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之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某種原因「提早結束」時,法律通常會根據要保人的行為是屬於「惡意欺瞞(影響契約成立)」還是「契約履行中的承諾違背」來決定保費去留。如果法律想避免『鼓勵投機』,那麼在什麼樣的違規情境下,強制保險人必須退錢反而顯得不合理?反之,哪種情況只是單純的約定終止,而非嚴重的誠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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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退費」與「須退費」的法規差異。根據《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若因第 68 條(違背特約條款)而終止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而選項 (A)、(C)、(D) 皆屬於因要保人惡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如告知義務),依據第 25 條,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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