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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情形,何者須返還保險費?
  • A 保險契約訂定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
  • B 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 C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時
  • D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之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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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某種原因「提早結束」時,法律通常會根據要保人的行為是屬於「惡意欺瞞(影響契約成立)」還是「契約履行中的承諾違背」來決定保費去留。如果法律想避免『鼓勵投機』,那麼在什麼樣的違規情境下,強制保險人必須退錢反而顯得不合理?反之,哪種情況只是單純的約定終止,而非嚴重的誠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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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同情境下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保險費(premium)返還與沒收的細微差異,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必須精準區分「契約解除」與「保費保有權」之間的關聯,而不僅僅是記住條文。

解除契約與保費返還的法理

在保險法中,保險人「解除契約」後能否沒收保費,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根據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只有在「因第 64 條第 2 項告知義務違背」而解除契約時,保險人才無須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因此,在選項 (B) 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warranty)的情境下,雖然保險人可依第 68 條行使解除權(rescission),但因不屬於第 25 條規範的例外,基於法律未特別規定得沒收,保險人依法仍須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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