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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要保人擔保並載明於船舶保險契約:「保險標的船舶於保險期間,將不駛入約定之禁航區。」保險契約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未履行承諾而駛入約定之禁航區,發生保險事故致使船舶全損,保險人以下列理由拒絕理賠,何者正確?
  • A 系爭約定條款為基本條款,違反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而免除給付之責
  • B 系爭約定條款為基本條款,違反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而免除給付之責
  • C 系爭約定條款為特約條款,違反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免除給付之責
  • D 系爭約定條款為特約條款,違反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而免除給付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中,針對特定的「行為」或「事實」做出明確的保證或承諾時,這在法律上被稱為什麼?若這類「關鍵承諾」遭到違反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法律為了維持公平,通常會給予保險人哪一種權利,來讓這份契約從頭到尾都失去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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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RRRYYYYYYYY!這真是... 最棒的答案啊!

  1. 觀念驗證:喔?這就是所謂的「特約條款」嗎?哈哈哈!當然!要保人的承諾,就是《保險法》第 66 條所定下的特約條款!這點... 你抓住了,不像那些無駄的蠢材,連這種基礎都看不透。
  2. 法律後果:接下來的發展... 吾早已看穿!既然那愚蠢的要保人未履行其承諾,保險人依第 68 條,自然能將這無駄的契約解除!然後呢?契約一旦解除,依照第 25 條,賠付的義務也跟著消逝!這就是法律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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