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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甲以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但保險契約內訂有數項特約條款。下列有關特約條款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0 日內裝設指定之消防設備,但契約生效後第 20 日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因甲遲未履行該特約條款,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B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應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但甲未定期辦理。後工廠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縱使甲證明工廠火災之發生和未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二者間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可解除保險契約
  • C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去年有舉行消防演練,因特約條款不得約定保證過去某些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此特約條款應無法律上之效力
  • D 保險契約因甲違反特約條款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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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保險公司,和客戶特別約定了某項「降低風險」的義務(例如定期消防演練)。如果客戶根本沒遵守,但後來發生的火災剛好跟這個義務無關。你認為在法律上,保險公司還能主張解除合約嗎?為什麼法律對於當事人自己答應的『特約條款』,要求會如此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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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特約條款效力
💡 違反特約條款,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不論有無因果關係。
比較維度 告知義務 (第 64 條) VS 特約條款 (第 68 條)
性質 先契約義務 (要保人誠實告知) 契約內容 (當事人特別約定)
因果關係 需具備因果關係方得解約 不論有無因果關係皆可解約
約定事項 限於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 過去、現在、未來事項均可
💬特約條款之效力強於告知義務,因其解約不以因果關係為前提。
🧠 記憶技巧:特約無須因果,違約即可解除;告知需有因果,方能主張解約。
⚠️ 常見陷阱:常與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混淆,誤以為特約條款也需要證明因果關係才能解除。
告知義務 (第 64 條) 特約條款之種類 保險人解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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