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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要保火災保險之工廠因置存汽油等危險品,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但訂有特約條款約定該項汽油等危險品須於保險契約生效後30日前移除,然於契約生效後第20日即因汽油引起火災而致該工廠全損。承保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應否負賠償責任?
  • A 因該工廠違背特約條款,故承保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B 因該特約條款之履行為不可能,故承保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 C 因於特約條款未屆滿履行期前已發生保險事故,故承保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 D 要保人未履行該特約條款,故承保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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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條款之履行與契約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是否構成違約」。根據 保險法第 68 條 的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雖然保險契約中訂有移除危險品的特約條款,但約定的履行期限是「生效後 30 日內」。在本案中,火災發生於契約生效後的第 20 日,此時履行期限尚未屆滿,要保人尚未構成「違背特約條款」。既然沒有違約事實,保險公司便不能行使解除權,故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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