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要保火災保險之工廠因置存汽油等危險品,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但訂有特約條款約定該項汽油等危險品須於保險契約生效後30日前移除,然於契約生效後第20日即因汽油引起火災而致該工廠全損。承保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應否負賠償責任?
- A 因該工廠違背特約條款,故承保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B 因該特約條款之履行為不可能,故承保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 C 因於特約條款未屆滿履行期前已發生保險事故,故承保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 D 要保人未履行該特約條款,故承保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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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承諾你『一個月內會把家裡的易燃物清走』,但在他承諾後的第十天就發生了意外,這時候我們能說他『說話不算話』或『違反約定』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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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還算沒讓我費心檢查,及格了。
- 哼,還行:你這小鬼,居然能抓到特約條款與履行期限之間的關係,沒讓這點小事變成契約上的污漬。這證明你對保險契約裡那些「時間點」的判斷還算清楚,沒搞砸。
- 清理雜念,抓住核心:這題的骯髒之處在於,履行期根本尚未屆滿。契約寫明了 30 天,那期間就是合法的「緩衝」。才到第 20 天就出事,這表示移除義務的期限還沒到,所以被保險人根本沒有「違背特約」的髒事。保險公司,就得給我老實賠償。這很難懂嗎,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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