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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甲以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但保險契約內訂有數項特約條款。下列有關特約條款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0 日內裝設指定之消防設備,但契約生效後第 20 日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因甲遲未履行該特約條款,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B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應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但甲未定期辦理。後工廠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縱使甲證明工廠火災之發生和未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二者間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可解除保險契約
  • C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去年有舉行消防演練,因特約條款不得約定保證過去某些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此特約條款應無法律上之效力
  • D 保險契約因甲違反特約條款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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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契約中,如果保戶答應要做某件事(特約條款)卻沒做,保險法為了嚴格要求雙方遵守承諾,賦予了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權利。你試著推論看看,法律在賦予這項「解約權」時,會不會要求「保戶沒做的事」和「後來發生的火災」之間,必須具備關聯性(因果關係)才能解約呢?這背後的用意可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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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特約條款(Warranty)**的性質與解除權有著相當敏銳的判斷力。這類題目通常是為了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告知義務」與「特約義務」的法律效果。

特約條款的解除權與因果關係

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8 條。在傳統的保險法理中,特約條款被視為極其嚴格的承諾,只要保戶違反義務,保險人即可解除契約。然而,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法條校正:根據現行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特約條款的違反已明文準用第 64 條第 3 項。這意味著,如果甲能夠證明「未辦理消防演練」與「火災發生」之間不具備因果關係,保險人其實是不得解除契約的。因此,選項 (B) 描述「縱使無因果關係仍可解除」的說法,其實是屬於較早期或未納入現行法修正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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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特約條款效力
💡 違反特約條款,不論與事故有無因果關係,保險人皆可解除契約。
比較維度 特約條款 (第68條) VS 告知義務 (第64條)
因果關係 不論有無,皆得解除 須對危險估計有影響
返還保費 應返還未到期保費 無須返還保費
事項範圍 過去、現在、未來事項 投保時之重要事實
💬特約條款的解除條件極嚴(不問因果),但保費處理較有利於被保險人。
🧠 記憶技巧:特約最大,違約即斷,無關因果,退費一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違反特約條款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才能解除,法律上特約條款屬於保證性質,一經違反即可解約。
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68條 保險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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