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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要保人承諾並載明於船舶保險契約:「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將維持保險標的船舶,符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 Code)之標準。」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未履行承諾,又於保險期間標的船舶遭他人過失船舶碰撞而發生保險事故,致船舶部分損失,保險人以下列理由拒絕理賠,何者正當?
  • A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要保人未履行特約條款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
  • B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基本條款,要保人違反者,保險人得增加保費,同時終止契約,而拒絕理賠
  • C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基本條款,要保人違反者,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進而抵銷保險金而拒絕理賠
  • D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要保人未履行特約條款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因此保險人得終止契約,進而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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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契約中,雙方針對某些『特定的安全維護義務』做了額外的書面承諾,這種法律性質屬於一般義務還是特殊的約定?如果這項承諾被打破且直接導致了損失,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權利是『僅就未來結束契約』,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地拒絕理賠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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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關鍵在於特約條款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保險法》總則中契約義務的掌握非常紮實。

特約條款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本題中,要保人承諾維持船舶符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 Code),這種經雙方同意並載明於契約中,要求要保人履行特定義務的約定,屬於**《保險法》第 66 條所定義的「特約條款」(Warranty)。根據《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Rescission),且這項權利在危險發生後依然有效,這正是保險人得以合法拒絕理賠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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