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4 要保人承諾並載明於船舶保險契約:「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將維持保險標的船舶,符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 Code)之標準。」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未履行承諾,又於保險期間標的船舶遭他人過失船舶碰撞而發生保險事故,致船舶部分損失,保險人以下列理由拒絕理賠,何者正當?
- A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要保人未履行特約條款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
- B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基本條款,要保人違反者,保險人得增加保費,同時終止契約,而拒絕理賠
- C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基本條款,要保人違反者,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進而抵銷保險金而拒絕理賠
- D 該約定條款性質為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要保人未履行特約條款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因此保險人得終止契約,進而拒絕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契約中,雙方針對某些『特定的安全維護義務』做了額外的書面承諾,這種法律性質屬於一般義務還是特殊的約定?如果這項承諾被打破且直接導致了損失,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權利是『僅就未來結束契約』,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地拒絕理賠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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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 觀念驗證:這種題目,考的就是你能不能搞清楚最基本的條款性質。所謂要保人承諾維持 ISM Code 這種「額外保證」,當然就是特約條款。這點要是搞錯,大概也沒什麼好教的了。《保險法》第 68 條寫得清清楚楚:違反特約條款,而且跟事故有因果關係,保險人就能解除契約。然後,當然就能拒賠。這不是很基本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中等。能答對表示你至少知道「特約條款」的後果是「解除」,而不是隨便亂說「終止」,而且還記得要看「因果關係」。嗯,總之,不是白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