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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海上保險委付(Abandonment)法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之委付,產生「物權代位」之效果,「物權代位」係法定物權移轉
  • B 委付通知,係要保人拋棄債權之意思表示
  • C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要保人即應委付保險標的予保險人
  • D 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可歸責於第三人者,被保險人於收受保險金後,得向該第三人委付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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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標的物(如船隻)遭遇嚴重損害,雖然還沒完全滅失,但修理費用已超過其價值時,法律為了讓被保險人儘快獲得補償,允許被保險人「拿走全額保險金」並「將剩下的殘骸交給保險人」。請問在這種權利交替的過程中,原本屬於被保險人的『物權(所有權)』,在法律規定下應該發生什麼樣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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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上保險中極具特色的**委付(Abandonment)**制度!你能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物權代位」與「權利代位」的差異有很清晰的見解。

委付的法理基礎與法律效果

根據《海商法》第 142 條,委付是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發生特定事故後,將該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進而請求給付全部保險金額。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第 147 條的規定:當委付經承諾或判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這種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權利移轉,在學理上稱為「物權代位」,屬於法定物權移轉,這正是選項 (A) 敘述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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