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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制度」與海商法第142條至第148條之「委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代位制度」是源自損失補償原則之具體化規定,而「委付制度」是來自於定值保險制度之演繹
  • B 「保險代位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
  • C 「保險代位制度」是程序代位,保險人於訴訟上必須使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稱來起訴應負責之第三人,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79條的「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實體代位,保險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 D 「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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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保險公司賠錢給你之後,如果是為了「去找撞壞你東西的人算帳」,它取得的是什麼性質的權利?相對地,如果你因為船沉了,決定把「整艘沉船的殘骸」都丟給保險公司來換取全額理賠金,這種對「物品本身」權利的移轉,在法律上又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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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確分辨保險法與海商法中這兩個極易混淆的制度,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法律效果的本質

  1. 保險代位 (保險法 §53):這是一種債權移轉。保險人補償後,取得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雙重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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