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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制度」與海商法第142條至第148條之「委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代位制度」是源自損失補償原則之具體化規定,而「委付制度」是來自於定值保險制度之演繹
  • B 「保險代位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
  • C 「保險代位制度」是程序代位,保險人於訴訟上必須使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稱來起訴應負責之第三人,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79條的「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實體代位,保險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 D 「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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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保險公司賠錢給你之後,如果是為了「去找撞壞你東西的人算帳」,它取得的是什麼性質的權利?相對地,如果你因為船沉了,決定把「整艘沉船的殘骸」都丟給保險公司來換取全額理賠金,這種對「物品本身」權利的移轉,在法律上又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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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代位制度與委付制度之性質差異。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由此規定可知,保險代位制度係指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使該請求權法定移轉至保險人,故其本質上屬於「債權移轉」之制度。另一方面,海商法上之委付制度,係指於海上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得將保險標的物之所有權等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藉以請求給付全部保險金額,故其性質上屬於「物權移轉」之制度。綜合上述,保險代位制度為債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為物權移轉之制度,選項D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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