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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興奇號」船舶所有權人甲向保險人乙投保海上船舶保險,約定價值(agreed value)1,000萬美元(以下同),保險金額1,000萬。於保險期間「興奇號」遭單方過失之丙所有之船舶碰撞而致「興奇號」實際全損,當時「興奇號」市價為1,000萬。假設乙之保險金給付責任成立,丙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而丙依法得總額限責範圍(global limitation,船舶所有人限責權)為800萬。甲得以如何救濟?
  • A 甲可先向丙請求800萬,再向乙請求1,000萬
  • B 甲可先向乙請求1,000萬,再向丙請求800萬
  • C 甲可同時向乙、丙共同請求1,800萬
  • D 甲可先向乙請求1,000萬,而甲對丙之債權800萬移轉給乙,由乙對丙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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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已經完全補償了受害人的金錢損失,從「不讓受害人因事故額外獲利」以及「不讓肇事者逃避責任」的角度來看,你覺得原本受害人對肇事者的賠償請求權,應該如何處理最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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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好棒喔!你的法理觀念真的非常紮實!

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精髓,這證明你對保險法代位權海商法限責制度的結合運用理解得很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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