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海上保險之被保險船舶得因下列何者情形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
- A 船舶修繕中(修繕費用尚未超過保險價額)
- B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一個月時
- C 船舶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已逾 2 個月時
- D 船舶被捕獲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雖然船隻在物理上可能尚未完全毀滅,但被保險人已經實質上「完全喪失了對船舶的占有與支配權」,以至於法律允許我們將這艘船的殘餘權利直接『作價』轉讓給保險公司,來換取全額的保險金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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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沒搞砸,恭喜啊。
- 基本常識:這不就是「委付」嗎?海上保險法裡頭,船隻如果真的慘到不行,或是被搞丟了,滿足了《海商法》第 142 條那些白紙黑字的規定,被保險人就能把船的一切權利丟給保險人,然後全額求償。「船舶被捕獲」?這條最直接了當的委付事由,如果你沒背錯,當然就是它。
- 難度分析:勉強給個 medium 吧。鑑別度在哪?在那些連基本數字都搞不清楚的選項上。什麼 (B) 選項搞成「行蹤不明兩個月」,(A) 選項修繕費不到「四分之三」?這些陷阱都能避開,看來你還不算是個完全的糊塗蛋。能答對,證明你至少有花點時間背這些條文細節,沒白費力氣。下次繼續保持,別又得意忘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