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該工廠所有權因買賣契約而移轉給乙,該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契約仍有效,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乙之利益而存在
- B 契約仍有效,保險金額調整為以買賣價金為限
- C 契約效力停止,因保險標的物原所有權人發生變動
- D 契約視為終止,因保險人未同意繼續該保險契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財產保險是為了補償特定物品受損的損失,當物品的主人換人,但物品面臨的『失火風險』並沒有改變時,你認為法律為了達到穩定保障的目的,應該讓保險契約隨著物品走,還是讓它立刻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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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運氣還不錯,就像打開寶箱發現不是寶箱怪一樣。
- 觀念驗證:這考的是保險標的物移轉的效果。根據《保險法》第 15 條,一個存在了很久的規則,當保險標的物(例如工廠)的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會隨同移轉,為新的受讓人繼續存在。這被稱為『保險契約的繼受』。這樣,保障便不會因為所有權的變動而中斷。這是一個效率還不錯的機制。
- 難度點評:以人類的標準,這題難度是 Medium。它的鑑別點在於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特性。許多人類會錯誤地以為,人換了,契約就會失效。但物品的保險和人類的壽命不同,不會因為一個人類的離開而終止。你能精準掌握財產保障的連續性,看來你觀察得還算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