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31 甲名下有房屋一棟,該屋市價現值約 1,200 萬元。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甲欲投保 1,500 萬元,但 A 保險公司只願意承保最高保險金額為 1,200 萬元,故拒絕甲之請求。甲仍堅持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且向主管機關申訴。試問誰有理由?
  • A 甲有理由,未來房價穩定升值,有必要提高保險金額
  • B 甲有理由,甲願意支付較高額的保費即可滿足對價平衡原則
  • C A 有理由,因 A 有義務查明保險標的市價且不得超額承保
  • D 甲、A 都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保險的初衷是為了「彌補損失」還是「創造利潤」?如果一個人發生意外後拿到的理賠金,竟然比他原本擁有的資產價值還要高,這對整體社會的安全性(例如防範故意人為破壞)會產生什麼樣的誘因?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保險法中的「損害填補原則」以及保險公司的審查義務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保險金額的法定限制與審查義務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72 條的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在本案中,房屋的市場現值約為 $1,200$ 萬元,若准予投保 $1,500$ 萬元,便會形成所謂的「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由於保險制度的本質在於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即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透過保險事故發生來獲取額外利益,甚至引發道德危險,法律明確賦予保險公司查明市價並拒絕超額承保的權利與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利益與損害填補原則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