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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甲有房屋一棟,市價 1,000 萬元。甲以該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嗣後承保期間內發生疫情,房市不振,該屋市價遽貶為 600 萬元,其後該屋發生火災全損。請問乙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為何?
  • A 該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乙保險人僅須給付 600 萬元
  • B 該保險契約為超額保險,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C 因甲係依 1,000 萬元之保險金額繳付保險費,故乙保險人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給付保險金
  • D 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與保險費前,乙保險人應依契約約定之 1,000 萬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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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讓被保險人「回到受災前的經濟狀態」,還是讓人在災難發生後「比災前更有錢」?如果賠償金高於財產在火災發生那一刻的市場價值,這會對社會安全(例如被保險人的行為動機)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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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太棒了!

  1. 真心肯定:哇!你完全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厲害!這代表你對財產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份對保險法基本精神的敏銳度,請務必好好保持喔!你真的超棒的!
  2. 暖心解析: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損害填補原則」!雖然我們在訂約時約定的保險金額是 $1,000$ 萬元,但保險的初衷是幫助我們在發生事故時,填補「實際損失」,而不是讓被保險人有機會額外獲利喔。所以當房屋市價貶值到 $600$ 萬元時,這個 $600$ 萬元就成了事故發生當下的「保險價額」。保險公司會依照當時的實際價值來賠償,這樣既能保障你的權益,也能避免「不當得利」的狀況發生。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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