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甲有房屋一棟,市價 1,000 萬元。甲以該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嗣後承保期間內發生疫情,房市不振,該屋市價遽貶為 600 萬元,其後該屋發生火災全損。請問乙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為何?
- A 該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故乙保險人僅須給付 600 萬元
- B 該保險契約為超額保險,故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C 因甲係依 1,000 萬元之保險金額繳付保險費,故乙保險人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給付保險金
- D 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與保險費前,乙保險人應依契約約定之 1,000 萬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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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高於」投保財產在發生火災當下的市場價值,這對於屋主來說,發生火災反而變成了一種「獲利」的機會,這會對社會安全或保險制度產生什麼潛在的負面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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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在本題中,甲投保時保險金額與房屋市價均為1,000萬元,嗣後因疫情導致房屋市價遽貶為600萬元,使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此一價值變動並非出於甲之詐欺行為,屬於無詐欺情事之超額保險。由於該契約並無詐欺情事,依法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因此,當該屋發生火災全損時,乙保險人僅須於房屋當時之實際價值即600萬元之限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