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甲以自有公寓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 1 千萬元,保費每年 3 萬元。3 年後,經發現該公寓價值僅有 6 百萬元。以下關於當事人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但保險契約僅以 6 百萬元有效
- B 如甲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不得請求其他賠償
- C 如甲非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契約僅以 6 百萬元有效,且保險費應調整為每年 1 萬 8 千元
- D 如甲非以詐欺訂立保險契約,保險契約僅以 6 百萬元有效,但保險費無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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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實際損失」而非「讓被保險人獲利」,當我們事後發現約定的賠償上限遠超過物品本身的價值時,為了維持權利與義務的公平性,你認為契約的額度以及相對應付出的成本(保費),應該如何調整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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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76條明文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就本題各選項之情形而言,若甲係以詐欺方式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依法不僅得解除契約,且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故選項A與B之敘述均屬錯誤。若甲非以詐欺方式訂立契約,則該保險契約僅於公寓實際價值即6百萬元之限度內為有效;同時,經通知後,保險費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因本題公寓實際價值6百萬元為原保險金額1千萬元的十分之六(即百分之六十),故原每年3萬元的保險費亦應按此比例調整減少為每年1萬8千元。因此,保險費無庸調整之選項D錯誤,選項C為完全符合法條規定之正確答案。